“天山纺织沉组”黑幕买卖、泄露黑幕信息案刑事判决书。2011)乌中刑二初字第2号
颁布功夫:2011-01-31 |
信息起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乌中刑二初字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乌中刑二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荣江,男,1966年5月10日诞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身份证号码110108196605105454,汉族,中共党员,钻研生,住本市优诗美地幼区牡丹园7-6号,原系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迪投资公司)总经理、新疆瀚阳投资有限公司现实股东。201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扣留;同年9月2日被扣留。现羁押于自治区公安厅看管所。
辩护人曹宏,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戈,男,1972年1月8日诞生于新疆阿图什市,身份证号码65302119720108021X,汉族,大学文化,住本市新华南路阳光花圃幼区4号楼3单元402室,原系凯迪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资产治理部经理。201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扣留;同年9月2日被扣留。现羁押于自治区公安厅看管所。
辩护人林安娜,新疆林安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清,男,1964年9月28日诞生于北京市,身份证号码110102196409283319,汉族,大学肄业,暂住本市五星南路229号1单元303室,原系新疆瀚阳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挂名股东,新疆荣辉金德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监事。201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扣留;同年9月2日被扣留。现羁押于自治区公安厅看管所。
辩护人苏松涛,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雪松,男,1967年4月6日诞生于吉林省温春县,身份证号码650102196704061618,汉族,大专文化,住本市明德路5号2号楼203室,现系新疆啤酒花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扣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屈红亮,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元新疆瀚阳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瀚阳投资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银盛大厦245室,法定代表人王清。
诉讼代表人李烽,男,1965年3月31日诞生,身份证号码650102196503310737,汉族,大专文化,瀚阳投资公司员工,住本市天山区东后街96号3号楼2单元501室。
被告单元新疆荣辉金德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荣辉矿业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诉讼代表人刘劲松,男,1959年11月4日诞生,身份证号码65010219591104301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荣辉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水磨沟区南湖路76号1号楼1单元401室。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荣江、曹戈犯黑幕买卖、泄露黑幕信息罪、被告人王清、陈雪松、被告单元瀚阳投资公司、荣辉矿业公司犯黑幕买卖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燕和李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荣江、曹戈、王清、陈雪松及其辩护人、被告单元瀚阳投资公司、荣辉矿业公司诉讼代表人李峰、刘劲松均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21日、22日,被告人姚荣江在担任凯迪投资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参加天山纺织沉组的职务方便,将“凯迪投资公司投资沉组天山纺织”的黑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王清,并支使被告人王清将两人共同经营的瀚阳投资公司的资金买入“天山纺织”股票。被告人王清利用该黑幕信息,于7月21日、22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值敏感期内,别离使用 “瀚阳投资公司” 名义买入“天山纺织”股票320000股,成交金额2022576.16元,借用“谷国栋”名义买入“天山纺织”股票317000股,成交金额1947747元,使用“王清”股乒厮户采办488800股,成交金额3048918.39元,三个股乒厮户计算成交1125800股,成交金额7019241.55元。7月22日王清还利用该黑幕信息别离使用“荣辉矿业公司」厮户采办“天山纺织”股票160000股,成交金额1039075元;还代“石效英”幼我账户采办“天山纺织”股票45903股,成交金额298677.5元。被告人王清还将该信息奉告王继红、刘劲松、李烽,三人均采办了“天山纺织”股票并获利。
2009年7月22日,被告人姚荣江将“天山纺织沉组”的黑幕信息泄露给时任凯迪投资公司资产治理部经理曹戈,被告人曹戈又将该黑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陈雪松,并支使被告人陈雪松买入“天山纺织”股票,被告人陈雪松于7月22日在证监会认定的价值敏感期内,使用其与被告人曹戈共同出资的幼我账户买入“天山纺织”股票125400股,成交金额797714.9元。当日曹戈代其弟妇“张荣”幼我账户买入“天山纺织”股票87000股,成交金额550529.98万元。
天山纺织股票于2010年6月18日开盘,“石效英」厮户内天山纺织股票于2010年6月24日卖出,盈利187435.27元,瀚阳投资公司、谷国栋、王清、荣辉矿业公司、陈雪松、张荣涉案账户因于2010年4月20日被依法冻结无法卖出,截至2010年7月26日立案当日,天山纺织股票收盘价11.75元,上述涉案股乒厮户买入天山纺织的账面盈利别离为“瀚阳投资公司” 1737423.84元、“谷国栋”1777003 元、“王清” 2694481.61元、“荣辉矿业公司”840925元、陈雪松675735.1元、张荣471720.02元。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姚荣江、曹戈忽视国度司法,身为黑幕信息知恋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价值有沉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有意泄露黑幕信息给知恋人员以表的人,并支使他人或自己进行黑幕买卖,数额出格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组成黑幕买卖、泄露黑幕信息罪;被告人王清、陈雪松、被告单元瀚阳投资公司、荣辉矿业公司犯法获取黑幕信息后,利用黑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成交数额出格巨大,组成黑幕买卖罪。告状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荣江当庭未作自行辩护。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姚永江组成黑幕买卖、泄露黑幕信息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姚荣江拥有下列法定或裁夺从轻处罚的情节:1、因涉及本案的股乒厥户在天山纺织复盘前均已被有关部门冻结,姚荣江等人采办的天山纺织股票未能卖出,故姚荣江黑幕买卖的行为应属未遂;2、公诉机关以本案立案当日股票收盘价作为盈利数额推算的尺度,不足司法凭据亦不合情理,应以2009年7月23日颁布“沉大沉组停牌布告”日的股票收盘价为尺度推算本案盈利数额;3、本案与国内惩治的同类犯罪相比,数额较幼,且未现实获得利益,社会风险性较;4、被告人姚荣江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要求本院结合以上情节,对其从轻处置,判处缓刑。
被告人曹戈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曹戈犯黑幕买卖罪没有异议。但曹戈辩称:其没有向他人泄露黑幕信息,不组成泄露黑幕信息罪。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定见:1、本案黑幕信息是姚荣江犯法泄露给曹戈的,曹戈属于犯法获取证券黑幕信息的人员而不属于黑幕信息的知恋人员,故曹戈不组成泄露黑幕信息罪;2、曹戈的行为虽组成黑幕买卖罪,但只买入了股票却因意志以表的原因未卖出即案发,尚未现实获得利益,属于犯罪未遂;3、本案剩余数额应以“布告日”的股价为尺度进行推算;4、被告人曹戈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要求法庭结合以上情节,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王清当庭未作自行辩护。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王清组成黑幕买卖罪没有异议,但提出王清拥有下列从轻处罚的情节:1、赞成姚荣江辩护人提出的前两项辩护定见;2、王清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幼,处于次要职位,属从犯;3、本案中王清寂仔作为单元直接掌管人进行黑幕买卖的行为,又有幼我的黑幕买卖行为,在量刑时应加以分辨; 4、王清系初犯、偶犯,且有悔罪阐发,要求本院对王清合用缓刑。
被告人陈雪松对告状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未作自行辩护。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曹戈并没有明确奉告陈雪松天山纺织要沉组的黑幕信息,陈雪松对此新闻是否属于黑幕信息并不明知,其行为属于正常的股票买卖行为,不组成黑幕买卖罪。公诉机关指控陈雪松犯罪的证据不及,要求本院宣告陈雪松无罪。
被告单元瀚阳投资公司、荣辉矿业公司对告状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未作自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1日、22日,时任凯迪投资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姚荣江在在得知凯迪投资公司要参加沉组天山纺织的新闻后,便将此黑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王清,并要求被告人王清使用两人共同经营的瀚阳投资公司的资金买入“天山纺织”股票。被告人王清利用该黑幕信息,于7月21日、22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值敏感期内,使用瀚阳投资公司的资金别离以 “瀚阳投资公司”名义买入“天山纺织”股票320000股,成交金额2022576.16元,使用“谷国栋”幼我帐户买入“天山纺织”股票317000股,成交金额1947747元,使用“王清”幼我股乒厮户采办入“天山纺织”股票488800股,成交金额3048918.39元,三个股乒厮户计算成交1125800股,成交金额7019241.55元。7月22日王清还利用该黑幕信息使用“荣辉矿业公司」厮户采办“天山纺织”股票160000股,成交金额1039075元;后又代“石效英”幼我账户采办“天山纺织”股票45903股,成交金额298677.5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清还将该黑幕信息奉告了王继红、刘劲松、李烽,三人听到此新闻后均采办了“天山纺织”股票并获利。
2009年7月22日,被告人姚荣江因工作必要将“天山纺织沉组”的黑幕信息奉告时任凯迪投资公司资产治理部经理曹戈,被告人曹戈又将该黑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陈雪松,并要求被告人陈雪松买入“天山纺织”股票,被告人陈雪松于7月22日在证监会认定的价值敏感期内,使用其与被告人曹戈共同出资的股乒厮户买入“天山纺织”股票125400股,成交金额797714.9元。当日曹戈又使用其弟瞎嘏荣的幼我股乒厮户买入“天山纺织”股票87000股,成交金额550529.98万元。次日,天山纺织颁布“沉大沉组停牌布告”同时停牌。
2010年4月20日,瀚阳投资公司、谷国栋、王清、荣辉矿业公司、陈雪松、张荣的涉案账户因涉嫌黑幕买卖被中国证监会冻结,2010年6月18日天山纺织股票沉新开盘,当日天山纺织股票收盘价为每股7.23元,当日上述涉案股乒厮户买入天山纺织的账面剩余别离为:瀚阳投资公司 291023.84元、谷国栋344163元、王清 479322元、荣辉矿业公司117725元、陈雪松108927.1元、张荣78480.02元。涉案的石效英账户内天山纺织股票于2010年6月24日卖出,盈利为187435.27元(已扣押)。
上述事实有庭审纪录及由公诉人和辩护人宣读或出示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 证明四被告人、二被告单元身份及本案进行黑幕买卖的重要资金起源的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春秋、民族、文化水平、住址等基自身份情况;
2、企业工商档案,证实瀚阳投资公司、荣辉矿业公司及凯迪投资公司的企业性质,股东组成,注册资金等根基情况;
3、书证:凯迪投资公司有关文件、证实天山纺织沉组前后,被告人姚荣江任凯迪投资公司的总经理、曹戈任凯迪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兼资产治理部经理,
4、被告人姚荣江、曹戈、王清供述及证人李峰、刘劲松、谷国栋、王继红、张荣、丛学荣等人的证言、书证代持股和谈等,证实瀚阳投资公司由姚荣江现实节造,用于采办天山纺织股票的谷国栋、王清帐户中的资金均来自瀚阳投资公司;瀚阳投资公司和王清均系荣辉矿业公司的股东;陈雪松股乒厥户中的资金系被告人曹戈和陈雪松所共有,张荣幼我股乒厥户由曹戈操作。
二、证明凯迪投资公司参加天山纺织沉组的过程,中国证监会确认“凯迪投资公司沉组天山纺织”黑幕信息敏感价值期,以及被告人姚荣江、曹戈属于黑幕信息知恋人的证据
1、证人米力古丽、侯春丽、习龙生、潘竟、李少枫证言,证实2009年7月20日,有自治区主席助理王会民、前副主席王友三、侯春丽、姚荣江比及场的非正式会议拟定由凯迪投资公司沉组天山纺织;
2、书证:沉大沉组停牌布告、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山纺织沉组工作有关情况注明》、自治区金融办《关于协调天山纺织沉组的情况和定见的汇报》、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及凯迪投资公司有关文件,证实天山纺织因沉组而于2009年7月23日停牌以及凯迪投资公司沉组天山纺织的过程;
3、书证:中国证监会认定函及移交函,证实2009年7月20日至2009年7月22日为本案的黑幕信息价值敏感期,姚荣江、曹戈属于黑幕信息知恋人的事实;
4、被告人姚荣江、曹戈的供述、证人陈昱婷的证言及书证姚荣江手写的沉组天山纺织规划、该规划打印稿等,证实姚荣江得知由凯迪投资公司沉组天山纺织新闻后,亲自手写沉组规划并要求该公司文员陈昱婷打印,后又将此新闻奉告曹戈的事实。
三、证明被告人姚荣江、曹戈在黑幕信息价值敏感期内将黑幕信息别离泄露给被告人王清、陈雪松的证据
1、被告人姚荣江、曹戈、王清、陈雪松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21日凌晨,姚荣江将凯迪投资公司要沉组天山纺织的新闻用电话奉告王清,并要求王清实时采办天山纺织股票,曹戈于2009年7月21日将此新闻通知陈雪松并要求陈雪松追买天山纺织股票的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姚荣江与王清通话纪录,证实被告人姚江与王清在2009年7月21日凌晨曾屡次通话。
四、证明本案四被告人及二被告单元在黑幕信息价值敏感期内进行黑幕买卖情况的证据
1、四被告人供述及证人李峰、刘劲松、冯秀荣等人的证言,证实本案四被告人在黑幕信息价值敏感期内利用获取的黑幕信息进行黑幕买卖以及王清代表二被告单元使用二被告单元资金进行黑幕买卖的事实;
2、书证:证券帐户资料、银行有关单据、股票买卖纪录单据等,证实本案四被告人及二被告单元在黑幕信息价值敏感期内进行黑幕买卖的功夫、数量、金额等情况。
五、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天山纺织股票牌价及冻结款物等资料,证实中国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别离采取强造措施,涉案帐户依法冻结;2010年6月18日复牌日的收盘价为每股7.23元。
综合控辩双方在庭审争吵中颁发的定见,本院以为,控辩双方的重要争议焦点在于:1、本案四被告人犯罪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2、被告人曹戈是否属于本案黑幕信息的知恋人员,是否组成泄露黑幕信息罪;3、本案被告人及被告单元的剩余数额应以布告日、复牌日还是立案日的股价为尺度推算;4、被告人王清是否属于从犯;5、被告人陈雪松的行为是否组成黑幕买卖罪。
现针对控辩双方概想,结合本案现实情况、现有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评价如下:
1、本案四被告人及二被告单元别离犯黑幕买卖、泄露黑幕信息罪和黑幕买卖罪属于犯罪既遂。多所周知,在证券行业,买入股票或者卖出股票均属股票买卖行为,没有司法或者律例划定只有同时具备这两种行为才是买卖行为。我国刑律例定:证券买卖黑幕信息的知恋人员或者犯法获取证券买卖黑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刊行,证券买卖或者其他对证券买卖价值有沉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买卖活动,情节严沉的,组成黑幕买卖、泄露黑幕信息罪。凭据该条划定,证券买卖黑幕信息的知恋人员或者犯法获取证券买卖黑幕信息的人员只有在价值敏感期内执行了买入、卖出或者泄露该信息等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即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姚荣江和曹戈在得知天山纺织要沉组的新闻后,为投机在此新闻尚未公开前在证监会确定的黑幕信息敏感期内将此新闻别离泄露给王清、陈雪松等人并明示二人大量买入天山纺织股票,严沉粉碎了国度的金融治理秩序,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组成犯罪且已既遂。各辩护人关于本案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定见无司法凭据,本院不予选取。
2、被告人曹戈属于本案黑幕信息的知恋人员,组成泄露黑幕信息罪。固然凯迪投资公司将要沉组天山纺织的新闻属于黑幕信息,但姚荣江因工作必要将此黑幕新闻通知身为凯迪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兼资产治理部经理的曹戈通情达理,姚荣江从头至尾的供述均证实他将新闻通知曹戈是由于工作的必要,好让曹戈有所筹备,因而曹戈属于本案黑幕信息的知恋人员,其为投机将黑幕信息泄露给陈雪松且为自己或亲属在黑幕信息价值敏感期内大量采办股票的行为组成黑幕买卖、泄露黑幕信息罪。辩护人关于曹戈不属于本案黑幕信息的知恋人员,不组成泄露黑幕信息罪,只组成黑幕买卖罪的辩护定见不足事实及司法凭据,本院不予选取。
3、本案被告人及被告单元的剩余数额以复牌日收盘价为尺度推算最为合理。凭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或被告单元采办涉案股票黑幕信息价值敏感期只有两天的功夫既2009年7月21日和7月22日,同年7月23日即布告并停牌,直到次年的6月18日才复牌,在此期间涉案股乒厥户除石效英帐户表均被冻结,被告人或被告单元想要在此期间(蕴含布告日)获得犯法利益事实上是不成能的,理论上只有到复牌日被告人或被告单元有可能买卖涉案股票,因而本院以为以复牌日的收盘价作为本案推算剩余的尺度合法亦合情理,公诉机关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的收盘价作为推算尺度于法无据,应予纠正;同样,各辩护人关于将布告日股价作为推算尺度的辩护定见理由亦不及,本院不选取。
4、被告人王清在本案中也起了重要作用,不属于从犯。固然黑幕新闻由被告人姚荣江提供,王清幼我所享有的涉案股票也不是最多,但本案涉案股票中绝大部门是由王清亲自操作采办,且其还将犯法获得的黑幕信息泄露给其他好多人,在作案过程中,王清态度自动、行动积极,也起了重要作用,不能以从犯对待,辩护人关于王清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的辩护定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选取。
5、被告人陈雪松的行为组成黑幕买卖罪。被告人曹戈证实其为谋取犯法利益将凯迪投资公司将要沉组天山纺织的黑幕新闻通知了陈雪松,并要求陈雪松在黑幕信息价值敏感期内大量采办甚至追买天山纺织股票,对此事实陈雪松也不否定,因而陈雪松属于刑法所划定的犯法获取证券买卖黑幕信息的人员,其在该黑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125400股天山纺织股票的行为组成黑幕买卖罪,辩护人关于陈雪松不组成黑幕买卖罪的概想理由不及,本院不选取。
综上,本院以为,被告人姚荣江、曹戈身为黑幕信息知恋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价值有沉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有意泄露黑幕信息给知恋人员以表的人,并支使他人或自己进行黑幕买卖,情节严沉,二被告人的行为组成黑幕买卖、泄露黑幕信息罪;被告人王清、陈雪松、被告单元瀚阳投资公司、荣辉矿业公司犯法获取黑幕信息后,在黑幕信息价值敏感期内进行股票买卖,情节严沉,组成黑幕买卖罪。告状书指控被告人姚荣江、曹戈犯黑幕买卖、泄露黑幕信息罪、被告人王清、陈雪松、被告单元瀚阳投资公司、荣辉矿业公司犯黑幕买卖罪的事实明显,证据的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认定剩余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我国刑律例定,犯黑幕买卖、泄露黑幕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鉴于本案四被告人未现实获得犯法所得,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有悔罪阐发,可酌情从轻处罚,凭据本案的案情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阐发,依法可合用缓刑。各辩护人要求本院对被告人合用缓刑的定见切合司律例定,本院选取。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划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荣江犯黑幕买卖、泄露黑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推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曹戈犯黑幕买卖、泄露黑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推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王清犯黑幕买卖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推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陈雪松犯黑幕买卖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推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五、被告单元新疆瀚阳投资有限公司犯黑幕买卖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六、被告单元新疆荣辉金德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犯黑幕买卖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七、四被告人及二被告单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尹 军
审 判 员 郑 斌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逐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化 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