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治理法子》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局 长 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治理法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守护食品市场秩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执行条例》)等司法、律例的划定,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该当遵守本法子。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该当遵循司法、律例和食品安全尺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成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造度,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掌管,对社会和公家掌管,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遵循司法、律例和国务院划定的职责以及本法子的划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治理。
第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本地人民当局的统一辅导下,掌管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治理。
第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该当与其他食品监督治理部门加强沟通、亲昵共同,依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权柄,承担责任。
第七条 激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选取先进技术和先进治理规范。
第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该当遵循司法、律例和本法子的划定颁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家征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幼我有权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法子的行为,有权相识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工作提出定见和建议。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九条 不容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ㄒ唬┯梅鞘称吩铣霾氖称坊蛘咴龀な称吩龀ぜ烈员淼幕镏屎推渌赡芊缦杖颂褰】滴镏实氖称,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出产的食品;
。ǘ)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沉金属、传染物质以及其他风险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尺度限量的食品;
。ㄈ┯煞植磺泻鲜称钒踩叨鹊淖ü┯び锥推渌囟ㄈ巳旱闹鞲ㄊ称;
。ㄋ模┑蚵浔渲省⒂椭岚堋⒚贡渖妗⑽刍嗖唤唷⒒煊幸煳铩⒉艏俨粼踊蛘吒泄傩宰匆斐5氖称;
。ㄎ澹┎∷馈⒍舅阑蛘咚酪虿幻鞯那荨⑿蟆⑹蕖⑺锶饫嗉捌渲破;
。┪淳镂郎喽交辜煲呋蛘呒煲卟缓细竦娜饫,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ㄆ撸┍话白柿稀⑷萜鳌⒃耸涔ぞ叩却镜氖称;
。ò耍┏V势诘氖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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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ㄊ┕任啦〉忍厥獗匾髁畈蝗菥氖称;
。ㄊ唬┦称返谋昵⑺得魇椴磺泻稀妒称钒踩ā返谒氖颂醯谌罨ǖ氖称;
。ㄊ)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切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划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ㄊ┢渌磺泻鲜称钒踩叨然蛘咭蟮氖称。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而被终场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出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障食品安全的情况下能够持续销售;销售时该当向消费者明示出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从事食品经营,该当依法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交易牌照。未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交易牌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前提产生变动,不切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该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产生食品安全变乱的潜在风险的,该当立即终场食品经营活动,并向地点地县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汇报;必要沉新办理许可手续的,该当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该当成立健全本单元的食品安全治理造度,组织职工参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进建食品安全司法、律例、规章、尺度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成立培训档案;建设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治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该当成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查抄造度和健康档案造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该当进行健康查抄,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查抄项目等事项该当切合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定;加幼妒称钒踩ā贰ⅰ妒称钒踩ㄖ葱刑趵坊ǖ牟坏么邮陆哟ブ苯尤肟谑称饭ぷ骷膊〉拇右等嗽,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该当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交易牌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该当成立食品进货检验纪录造度,如实纪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出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激励其他食品经营者依照前款划定成立进货检验纪录造度。
尝试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能够由企业总部统一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交易牌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检验纪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有关经营企业备查,也能够选取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第十四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该当如实纪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出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单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该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划定信息的销售单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章章或者具名。
第十五条 食品进货检验纪录、批发纪录或者单据应倒劓实,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 激励食品经营者选取先进技术伎俩,纪录司法、律例及本法子要求纪录的事项。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该当安全、无害,维持清洁,预防食品传染,并切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该当定期进行查抄,检验食品的出产日期和保质期,实时算帐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的食品,自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有关纪录。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该当在贮存地位表明食品的名称、出产日期、保质期、出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该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表包装上表明食品的名称、出产日期、保质期、出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该当切合食品安全所必要的温度、空距离离等特殊要求,预防交叉传染。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该当有标签。标签内容该当切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划定。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伪、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医治职能。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该当明显、显著,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者该当依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注明或者当苦衷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该当自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的食品推广更换、退货等使命。
激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象征,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分辨。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买卖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进行者,该当依法推广下列治理使命:
。ㄒ唬┥蟛槿氤∈称肪叩摹妒称妨魍ㄐ砜芍ぁ泛徒灰着普;
。ǘ)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治理责任;
。ㄈ┒ㄆ诙匀氤∈称肪叩木肪澈颓疤峤胁槌;
。ㄋ模┏闪⑹称肪叩蛋,纪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根基情况、重要进货渠路、经营种类、品牌和供货商情况等信息;
。ㄎ澹┏闪⒑兔缆称肪卫碓於,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柚檬称沸畔⒐久浇,实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颁布的有关食品信息;
。ㄆ撸┢渌玫蓖乒愕氖称钒踩卫硎姑。
食品集中买卖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进行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该当不容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前提的,能够暂;蛘呷〉奁淙氤【矢;发现经营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该当实时造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报辖区工商行政治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该当成立并执行食品退市造度。食品经营者发显熹经营的食品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该当立即终场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有关出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纪录终场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汇报辖区工商行政治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遵循前款划定终场经营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的食品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能够责令其终场经营。
第二十四条 食品告白的内容应倒劓实合法,不得含有虚伪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医治职能。
食品告白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治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社会集体或者其他组织、幼我在虚伪告白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与食品出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企业该当造订食品安全变乱措置规划,定期查抄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备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时解除食品安全变乱隐患。
产生食品安全变乱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变乱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该当立即采取封存等节造措施,并自变乱产生之时起2幼时内向地点地县级人民当局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第二十七条 激励食品集中买卖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进行者和有前提的食品经营企业建设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或者送检。
第三章 监督治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该当依照本地人民当局组织造订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整年度监督治理打算发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推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治理职责,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划定的监督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该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发展食品市场监督查抄。食品经营者该当接受和共同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监督查抄。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进行监督查抄时,该当纪录监督查抄的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该当如实纪录,经监督查抄人员和食品经营者具名后归档,并依法查处;对依法该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置的,该当在监督查抄纪录中载明。
监督查抄纪录保留期限该当切合档案治理有关划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该当成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誉档案,纪录许可证照宣告、日常监督查抄了局、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食品经营者终场经营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的食品等情况。依附金信工程,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誉情况作为企业信誉分类监管、个别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誉分类监管造度的沉要内容,对有不良信誉纪录的食品经营者增长监督查抄频次,加强监督治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该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查抄;发现不切合食品经营要求情景的,该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置;不再切合经营许可前提的,该当依法撤销有关许可。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该当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增长或者可能增长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风险人体健康的物质采取相应的监督治理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监督查抄中发现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的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终场经营的,该当实时查究食品起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域的,该当实时汇报上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书面传递有关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监督查抄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环节引起的,该当实时书面传递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该当颁布本单元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征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征询、投诉、举报,该当遵循《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划定进行回答、核实、处置,并对征询、投诉、举报和回答、核实、处置的情况予以纪录、保留。
第三十七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该当遵循《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划定和本地人民当局的食品监测打算,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本地人民当局造订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整年度监督治理打算中确定的沉点食品、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力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查抄中发现问题比力集中的食品,以及凭据查办案件、有关部门传递的情况,对流通环节的食品是否切合食品安全尺度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
第三十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法律工作中必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该当委托切合《食品安全法》划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有关用度。
第三十九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执行食品抽样检验以及急剧检测工作,该当采办样品,支付有关用度;不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用度,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该当造作抽样检验工作纪录,现场查抄所抽检食品的有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该当要求检验机构依照国度划定的采样规定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了局通知标称的食品出产者。
第四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法发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该当共同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样检验食品的有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址、存货量、销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能够依法进行复检。被抽样检验的经营者或者标称的出产者,该当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注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治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颁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统一机构。
复检结论批注食品合格的,复检用度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批注食品不合格的,复检用度由食品出产经营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 组织执行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该当自收到检验了局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了局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终场销售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的食品,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统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依照有关划定,正确、实时、客观地颁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第四十四条 组织执行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该当实时书面传递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者移送有关法律机关处置。
第四十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督治理工作中能够选取《食品安全法执行条例》第五十条的划定认定的急剧检测步骤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了局批注可能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的食品,该当遵循《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划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了局不得作为法律凭据。
第四十六条 境表产生的食品安全事务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沉食品安全问题的,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接到国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有关传递后,该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接到国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传递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时该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监督查抄中发现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该当实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传递。
第四十七条 激励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成立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监督查抄数据库、典型案例数据库,依附12315行政法律网络,使用先进技术伎俩加强食品监督查抄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治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日常监督治理中发现食品安全变乱,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变乱的举报,该当立即向本地卫生行政部门传递。
产生食品安全变乱的,事发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该当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造订的食品安全变乱调查处置法子,在本地人民当局统一辅导下,共同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时作出反映,采取措施节造事态发展,并实时向上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汇报。
调查食品安全变乱,该当对峙疑神疑鬼、尊沉科学的准则,实时、正确查清变乱性质和原因。认定变乱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单元或者幼我不得对食品安全变乱隐瞒、谎报、缓报,不得覆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九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参加食品安全变乱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元和幼我相识与食品安全变乱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元和幼我该当共同食品安全变乱调查处置工作,依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不得回绝。
任何单元或者幼我不得反对、过问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置。
第五十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能够向社会颁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治理信息:
。ㄒ唬┳裱妒称钒踩ā分葱行姓许可的情况;
。ǘ)责令终场经营的食品、食品增长剂、食品有关产品的名录;
。ㄈ┎榇κ称肪呶シㄐ形那榭;
。ㄋ模┳ㄏ畈槌喂ぷ髑榭;
。ㄎ澹┧痉ā⑿姓律例划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治理信息。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凭据职责颁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治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治理部门职责的,该当结合颁布。
颁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治理信息,该当做到正确、实时、客观,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诠释、注明。
具体日常监督治理信息颁布造杜咨省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遵循本法子造订。
第五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获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划定的必要统一颁布的信息,该当向上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汇报,由上级机关立即汇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能够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该当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督治理部门相互传递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该当共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造订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规划。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该当协助网络《食品安全法执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划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该当共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度尺度和食品安全处所尺度的执行情况别离进行跟踪评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该当网络、汇总食品安全尺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实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传递。
第四章 司法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子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划定的,充公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及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沉的,撤除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子第十条的划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充公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及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子第十二条的划定,铺排患佑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执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反本法子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划定的,责令更正,赐与忠告;拒不更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情节严沉的,责令停产破产,直至撤除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子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划定的,充公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及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沉的,责令停产破产,直至撤除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子第十七条的划定,食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更正,赐与忠告;拒不更正的,责令停产破产,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沉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除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子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划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造成严沉后果的,责令破产,由原发证部门撤除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子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划定的,责令告白主终场颁布告白,并以等额告白用度在相应领域内公开更正断根影响,并处告白用度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违反本法子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的,充公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与记大过、降级或者罢免的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子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划定,食品经营企业在产生食品安全变乱后未进行措置、汇报的,依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更正,赐与忠告;覆灭有关证据的,责令破产,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造成严沉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除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前提产生变动,未遵循本法子第十条第二款划定处置的,责令更正,赐与忠告;造成严沉后果的,遵循《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划定赐与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睿
。ㄒ唬┦称肪咂赣梦椿竦媒】抵っ鞯娜嗽贝邮率称肪;
。ǘ)食品经营者未自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推广不切合食品安全尺度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使命的;
。ㄈ┦称肪呋鼐ど绦姓治理机关依法发展监督查抄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子的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情节严沉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睿
。ㄒ唬┐邮屡⒁滴竦氖称肪笠得挥邢蚬夯跽呖呦鄣ゾ莼蛘咔宓サ;
。ǘ)食品集中买卖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进行者没有成立食品经营者档案、纪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根基情况、重要进货渠路、经营种类、品牌和供货商情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实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颁布的有关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自动解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风险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景的,该当从轻、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实时纠正,没有造成风险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监督查抄中发现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法子划定涉嫌犯罪的,该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十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处所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不推广食品安全监督治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查抄不到位或者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赐与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罚;造成严沉后果的,赐与罢免或者开除的处罚;其重要掌管人该当引咎辞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治理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子由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掌管诠释。
第六十九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