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杏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治理,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治理领域系指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各类食品包装用原纸。
第三条 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应切合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尺度》,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切合卫生尺度的产品不得用于包装食品。出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元要作好各环节的卫生工作,预防传染。 第四条 出产加工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原料(蕴含纸浆、粘合剂、油墨、溶剂等)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
。ㄒ唬┦称钒坝迷讲坏醚∪∩缁峄厥辗现阶魑,不容增长荧光增白剂蹬仔害助剂。
。ǘ)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选取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ㄈ┯糜谑称钒坝迷降挠∷⒂湍⒀樟嫌η泻鲜称肺郎,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第五条 出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第六条 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切合卫生要求的表包装,并表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出产日期等。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出产经营和使用单元应加强时时性卫生监督,凭据必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赐与正式收条。
第八条 违反本法子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划定查究司法责任。
第九条 本法子由卫生部掌管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