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针对我国出口鲶鱼被美终场销售事务与美方沟通
颁布功夫:2007-05-25 |
信息起源:质检总局网站
5月24日,从国度质检总局获悉,国度质检总局已与美国食品药品治理局(FDA)获得联系,但愿美方实时传递其所谓因检出氟喹诺酮残留而终场有关中国出口鲶鱼产品销售事务的具体情况,但目前尚未收到美方有关核实信息。
据悉,日前,美国阿拉巴马州因从中国进口的鲶鱼中检出氟喹诺酮残留而终场中国鲶鱼在该州的销售,密西西比州农业部门也因同类问题终场检出药残的5家零售商销售中国鲶鱼。
据国度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有关人士介绍,氟喹诺酮是喹诺酮类药物的一种,目前在中国、欧盟、日本等国度和地域均允许使用。美国联国律例关于鲶鱼中氟喹诺酮的残留限量尺度为5ppb,但阿拉巴马州和密西西比州作为美国鲶鱼加工的主腹地域,则划定鲶鱼中不得检出氟喹诺酮残留,即“零限量”尺度。美国FDA也曾颁布新闻,自去年10月至今,其已抽取45个中国产鲶鱼样品,经检测均没有超过联国律例划定的5ppb的限量值。
在与美国FDA的沟通中,国度质检总局但愿美方实时传递具体情况,提供有关划定,出格是上述两州采取“零限量”尺度的科学凭据,以及有关检测步骤和检测低限,并客观、科学、公正地处置上述问题。同时,国度质检总局进一步指出,美方应遵循WTO/SPS关于卫生措施对业务影响最幼化的准则,对检出问题的有关货物作为个案处置,不应对企业的所有同类产品采取限度性措施,更不应对中国的同类产品采取限度性业务措施。
国度质检总局暗示,将在加强检验检疫、保险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与美国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商,使问题早日得到妥善解决,守护我国出口企业的权利。